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232号罪犯呼永平,现在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黄刑初字第0006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呼永平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2月17日),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月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呼永平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呼永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3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呼永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3个积极。家庭经济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家庭经济状况证明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呼永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呼永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17日),并处罚金30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昌柱
审 判 员 张 娟
代理
审判员 倪治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樊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