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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执异字第113号

滨州市向阳纺织有限公司与唐山兰昊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3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滨州市向阳纺织有限公司,唐山兰昊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异字第113号案外人袁亚楠。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向阳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阳纺织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滨北办事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光群,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山兰昊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昊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玉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袁宝忠,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阳纺织公司与被执行人兰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庭室冻结了案外人袁亚楠的银行账户,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袁亚楠称,涉案的被执行人是兰昊公司,2014年6月23日案外人已将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了他人,案外人与兰昊公司无任何的关系,异议人账户内的存款系他人通过银行转账转入,不属于兰昊公司的存款。请求解除对案外人银行账户的冻结。经审查查明,向阳纺织公司与兰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2013)滨北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兰昊公司支付向阳纺织公司产品价款313600元、违约金31360元,共计344960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6474元、保全费2320元,共计8794元,由兰昊公司负担。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对兰昊公司渤海银行尾号0110、建设银行尾号2061、工商银行尾号1086、农信社尾号3354账户予以额度冻结六个月。上述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阳纺织公司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014年6月11日立案执行,案号(2014)滨执二字第558号。2014年11月19日,执行庭室以袁亚楠与兰昊公司资金混同为由冻结其农行尾号2764银行账户。兰昊公司系由股东袁宝忠、窦春江出资800万元于2007年4月17日成立。2009年6月29日,兰昊公司股东变更为袁亚楠、袁宝忠;2014年6月25日,兰昊公司股东变更为袁宝忠、于琦。兰昊公司注册资金变更为1300万元。以上变更工商机关均予以登记。执行庭室调取兰昊公司建行尾号2061账户自2013年6月至同年12月份的明细,该明细显示:袁亚楠分4笔存入该账户资金46万余元,其中有三笔30余万元用于发放兰昊公司职工工资。执行庭室调取了袁亚楠农行尾号2764账户(系由原尾号1218农行账户变更而来)自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份的明细,该明细载明:该账户资金流动非常频繁且数额巨大,涉及资金近亿元。特别是自2013年6月初账户变更后,有54笔款涉及金额6553万余元转入兰昊公司账户;兰昊公司有14笔涉及金额800余万元转入袁亚楠账户;另外有大量资金转入赤峰鑫园某包装公司、玉田县弘通某公司、玉田县眩桦某公司等多家公司账户,金额巨大。30余笔涉及金额770余万元汇入王志强银行账户;71笔涉及金额660余万元汇入王菲银行账户。王菲有41笔涉及金额570余万元转入袁亚楠银行账户;王志强有29笔涉及金额600余万元转入袁亚楠银行账户,袁亚楠与王菲、王志强上述交易未涉及其尾号1218农行账户。执行庭室调取的兰昊公司自2014年5月至12月份银行明细记明:兰昊公司与赤峰鑫园某包装公司、玉田县弘通某公司、玉田县眩桦某公司等存在大笔资金往来,交易频繁。执行庭室调取的被执行人兰昊公司建行、农信社2013年6月份至12月份的银行交易显示:兰昊公司账户被冻结前账户交易频繁,来往正常。另查明,执行庭室冻结案外人袁亚楠账户后王志强、王菲、袁亚楠转账存入该账户部分现金。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兰昊公司作为注册资金1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被本院冻结前交易正常且数额较大,账户被冻结后,其仍正常运行,但兰昊公司资金如何运转其未做说明。案外人袁亚楠自2009年6月至2014年6月25日期间任兰昊公司股东,从执行庭室调取的其2012年至2014年银行来往明细看,特别是兰昊公司账户冻结后,其与兰昊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资金来往频繁、数额巨大;另外其账户的交易对象如赤峰鑫园某包装公司、玉田县弘通某公司、玉田县眩桦某公司均也与被执行人兰昊公司存在交易;从其资金流向、交易对象、频率、数额看农行2764银行账户明显非其个人交易,应认定案外人袁亚楠账户资金与被执行人兰昊公司存在资金混同,执行庭室对案外人袁亚楠银行账户采取执行措施,并无不当。在案外人资金与被执行人兰昊公司大量资金混同的情况下,案外人称账户资金系他人存入与兰昊公司无关的辩解,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袁亚楠的执行异议。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谢德信

审判员  安 强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