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吕民初字第00339号原告晁玉群。委托代理人姚必昌,启东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正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晁玉群与被告徐正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晁玉群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晁玉群撤回起诉。
审判员 高梁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范施宇
晁玉群与徐正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吕民初字第00339号原告晁玉群。委托代理人姚必昌,启东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正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晁玉群与被告徐正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晁玉群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晁玉群撤回起诉。
审判员 高梁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范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