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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351号

叶书生与安徽三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通欣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6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书生,安徽三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通欣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351号

原告:叶书生,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代理人:王辉,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三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节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旸,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通欣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节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书生与被告安徽三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通欣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书生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书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43元,减半收取19021.5元,由原告叶书生负担。

审 判 长  盛丽娜

代理

审判员  马海平

人民陪审员  刘 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夏 芸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