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351号
原告:叶书生,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代理人:王辉,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三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节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旸,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通欣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节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书生与被告安徽三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通欣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书生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书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43元,减半收取19021.5元,由原告叶书生负担。
审 判 长 盛丽娜
代理
审判员 马海平
人民陪审员 刘 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夏 芸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