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浦江民初字第406号
原告:江苏省农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乌江园区1-38号。
法定代表人:陶莉,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波,该公司职员。
被告:杨继军,女,1980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江苏省农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杨继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江苏省农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杨继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农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农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杨继军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省农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柳 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傅小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