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00302号原告于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炎旭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李 贺 来源:
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00302号原告于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炎旭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李 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