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桓民初字第00302号

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于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00302号原告于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炎旭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李 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