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一初字第659-02号原告刘增奇(曾用名刘三奇),男,1975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被告张香华(曾用名张香花),女,1964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被告左更顺,男,1961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增奇与被告张香华、左更顺为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增奇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增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交纳275元,由原告刘增奇负担。
审判员 王世广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国正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