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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民一初字第659-02号

刘某某与张某某、左某某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刘增奇,张香华,左更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一初字第659-02号原告刘增奇(曾用名刘三奇),男,1975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被告张香华(曾用名张香花),女,1964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被告左更顺,男,1961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增奇与被告张香华、左更顺为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增奇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增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交纳275元,由原告刘增奇负担。

审判员  王世广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国正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