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执字第87号
申请执行人:徐文兴,***,***,***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惠州市安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宝代表人:向勇。
被执行人:香港宏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邹晓军。本院在执行徐文兴与惠州市安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香港宏怡发展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发现徐文兴购买的香港宏怡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惠州市长寿路1号“城市印象”第6层B号房,已于2012年9月29日登记到案外人王顺英名下。因上述房屋的权属人在仲裁期间发生变动,现无法按仲裁裁决内容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即由上列被执行人办理过户手续给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后,其对上述调查事实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惠仲裁字第5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晓粤
审判员 张新建
审判员 邓庆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