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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446号

吉布尔作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1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吉布尔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446号罪犯吉布尔作,男,1964年4月7日出生,彝族,文盲,四川省普格县人,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18日作出(1999)攀中法刑一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布尔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日经复核审理作出(1999)川刑复字第947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9日作出(2001)川刑执字第96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1月25日作出(2003)川刑执字第120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06年9月8日作出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9月16日作出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1年12月30日作出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13年10月28日作出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6月24日止。四川省凉山监狱于2015年4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认为,罪犯吉布尔作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吉布尔作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吉布尔作减刑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吉布尔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止获考核积分143分。期间,记功1次,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四川省凉山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吉布尔作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吉布尔作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至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艳

审 判 员  胡 庆

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