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7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代表人续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承美,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晶彬。原审第三人孙彬。委托代理人王娟,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3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承美,被上诉人肖晶彬,原审第三人孙彬的委托代理人王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31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373元,退还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审 判 长 赵志宏
代理
审判员 景 新
代理
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日升速 录 员 邵玥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