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民初字第2723号原告天津鑫德源特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44188-4),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丰年村街道丰安路15-22号。法定代表人张东,董事长。被告青岛万兴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787855-9),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南泉中心社区兴泉一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印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鑫德源特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万兴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鑫德源特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万兴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95元,退予原告一半7097.50元。(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谢玉贵
代理
审判员 石金娟
人民陪审员 于传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姜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