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第868号
原告:李某,居民。
被告:卢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惠丰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路 伟 微信公众号“”
李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第868号
原告:李某,居民。
被告:卢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惠丰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路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