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0540号
原告:黄山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昭定,安徽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住安徽省歙县。
原告黄山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依法由
审判员仇秀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3日,黄山禾园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某某物业公司为黄山禾园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歙县徽城镇的某某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多层住宅按每月0.26元/平方米收取物业服务费,合同期限从2009年1月15日至2011年1月15日止。2011年8月20日双方续约,并将该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月0.36元/平方米。王某某购买该小区X幢XXX室房屋,面积81.84平方米。2009年6月15日,某某物业公司与王某某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每月0.26元/平方米,按季度收取(首次预收一年),如逾期交费,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每月应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百分之五交纳滞纳金。2012年6月18日,歙县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批复:同意某某物业公司对某某小区按三级物业服务标准提供物业服务,并按相应服务等级进行收费。2013年3月6日,某某物业公司根据政府指导价将多层住宅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月0.45元/平方米,并予以公示。王某某在2009年6月15日交房时缴纳了第一年的物业服务费,计算至2015年6月止,尚有物业服务费1847元未交。另查,王某某为生活低保户。某某物业公司催费无果,于2015年3月31日具状本院,请求判令:1、王某某支付物业服务费1992元、滞纳金2300元,合计4292元。2、诉讼费用由王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某某物业公司与王某某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某某物业公司已提供了物业服务,王某某不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某某物业公司从事的是前期物业管理,经有关部门同意提高收费标准并公示,且大多业主已接受并交纳,并无不当。王某某辩解某某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曾以停电方式催收物业费,造成其母亲身体不适住院,用去医疗费一万余元,以此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但无证据佐证,其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鉴于王某某是享受生活低保的住户,根据《黄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精神,滞纳金予以免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黄山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847元;
二、驳回原告黄山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山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王某某负担1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仇秀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潘 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