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663号
原告:李某,农民,住永年县。
被告:王某,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李建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小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663号
原告:李某,农民,住永年县。
被告:王某,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李建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小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