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7857号本院在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作出的浦劳人仲(2014)办字第15195号于鹏与上海春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春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有房地产、股票、银行存款、汽车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鹏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浦劳人仲(2014)办字第15195号调解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爱国
审判员 龚德华
审判员 安文琪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