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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5219号

姜道建与罗华明,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姜道建,罗华明,马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5219号

原告:姜道建,男,195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罗华明,男,195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英(身份信息不详),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道建与被告罗华明、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道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道建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道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姜道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廖鸿飞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毕在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