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5219号
原告:姜道建,男,195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罗华明,男,195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英(身份信息不详),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道建与被告罗华明、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道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道建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道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姜道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廖鸿飞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毕在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