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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680号

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粘国华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2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粘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680号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国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风军,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瑞青,女,1965年8月26日出生。被告粘国华,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粘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其行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奕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