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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1719号

杨桂庆与杜明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4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桂庆,杜明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719号

原告:杨桂庆,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杜明松,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杨桂庆诉被告杜明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现原告杨桂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桂庆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桂庆负担。

审判员  陈真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