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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761号

任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2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任某,耿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761号原告任某,农民,现住昌黎县。被告耿某,市民,现住昌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红梅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顺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