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761号原告任某,农民,现住昌黎县。被告耿某,市民,现住昌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红梅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顺玲 微信公众号“”
任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761号原告任某,农民,现住昌黎县。被告耿某,市民,现住昌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红梅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顺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