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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2268号

车××与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3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车×&times,景×&times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2268号原告车××,农民。被告景××,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原告车××与被告景××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车××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董非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