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896号
原告:倪某,男,汉族。
被告:李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与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倪某负担。
审判员 程家德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松 来自:
倪某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896号
原告:倪某,男,汉族。
被告:李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与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倪某负担。
审判员 程家德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