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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896号

倪某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倪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896号

原告:倪某,男,汉族。

被告:李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与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倪某负担。

审判员  程家德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