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465-1号原告张瑞,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被告巩在兵,男,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李霞,女,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46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所有的财产,现该案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张瑞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所有的房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告巩在兵、李霞所有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邵照学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玉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