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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465-1号

张瑞与巩在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4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瑞,巩在兵,李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465-1号原告张瑞,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被告巩在兵,男,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李霞,女,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46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所有的财产,现该案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张瑞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所有的房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告巩在兵、李霞所有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邵照学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玉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