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行初字第00012号

操乐庭等37户村民与东至县葛公镇人民政府原镇长刘心钊、东至县葛公镇联塘村原村长徐洪全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操乐庭等37户村民,东至县葛公镇人民政府原镇长刘心钊,东至县葛公镇联塘村原村长徐洪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00012号

原告:操乐庭等37户村民。

被告:东至县葛公镇人民政府原镇长刘心钊。

被告:东至县葛公镇联塘村原村长徐洪全。

原告操乐庭等37户村民诉被告东至县葛公镇人民政府原镇长刘心钊,东至县葛公镇联塘村原村长徐洪全补偿款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原告操乐庭等37户村民诉称:1998年231省道拓宽占用37原告耕地约5亩,拆除民房约200平方米。补偿款已由东至县公路局支付给葛公镇人民政府,葛公镇人民政府没有支付给37原告。现要求葛公镇人民政府将该款支付给37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操乐庭等37户村民诉称的事实并非葛公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受案范围,并且本案的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三十二第二款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操乐庭等37户村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太林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阮文生

审 判 员  陈富贵

代理

审判员  卢 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