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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执他字第6876号

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其他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恒益银雪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朝执他字第687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管庄7号。法定代表人刘立新,局长。委托代理人苏蒙,男,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陈胜,男,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北京恒益银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后安定村村民委员会西南300米。法定代表人沙选方。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对北京恒益银雪投资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4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北京恒益银雪投资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四惠桥南尚8文化创业园A2栋设立产品展示中心,2014年6月27日至2014年7月28日期间,在该地址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外销售食品,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北京恒益银雪投资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467.75元、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处以128867.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经审查,

本院认为,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4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北京恒益银雪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上述处罚决定书后,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义务。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北京恒益银雪投资有限公司送达催告书十日后,该公司仍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申请执行人北京恒益银雪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逾期缴纳加处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二○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4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 判 长  哈胜男

代理

审判员  付光强

代理

审判员  唐伟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鞠 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