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民申字第10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智强,男,彝族,1985年12月28日生,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人,住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庄支行。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龙泉路**。
法定代表人:施娅。上庄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崔斌、江妮伲,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再审申请人杨智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庄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民四终字第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杨智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崔 艳
审 判 员 唐美泉
代理
审判员 万芃圻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番雨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