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南刑执字第568号罪犯李子书,男,1981年11月11日生,白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2007年7月26日,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3月26日刑满释放。2012年5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乌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子书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2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2015年3月3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子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已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子书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子书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