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刑初字第0007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张金,小名廖克,男,1983年5月2O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惠水���人,现住惠水县。2013年9月24日因贩毒罪被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O个月,2014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2月7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经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被告人王进,绰号胖子,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惠水县人,现住惠水县。2003年8月25日因盗窃罪被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2月7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经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张金、王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4月3日向��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泽明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张金、王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清镇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8月5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被告人廖张金、王进先后共同或伙同他人窜至贵州省惠水县、贵阳市观山湖区、清镇市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廖张金共参与盗窃11次,涉案价值71164元;被告人王进共参与盗窃12次,涉案价值73425元。庭审中,公诉人宣读、出示了1、物证:工具电钻头1个、自制强开工具3个。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文书、指认照片等。3、被害人严某1、王某1、王某2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廖张金、王进的供述。5、涉案物品估价鉴定。6、被盗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廖张金、王进犯盗窃罪,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至六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认罪。
经审理查明:1、2014年9月8日14时,被告人廖张金、王进到清镇市时光贵州古镇,将停在古镇对面公路上的一辆车牌号为贵A3++++的白色雪铁龙轿车副驾驶车窗砸坏,盗走严某1放在副驾驶室上的一个天蓝色手提包,包内有6480元现金及其身份证、银行卡。被盗手提包价值1539元人民币。2、2O14年9月7日16时,被告人廖张金、王进到清镇市云岭大街中环国际附近,将王某1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绿色路虎车副驾驶室车窗砸坏,将放在副驾驶室上的一个手提包盗走,手提包内有淡蓝色的钱包,钱包内有1100元的现金。被盗物品经鉴定共计价值2394元人民币。3、2014年8月5日13时,被告人廖张金、王进到清镇市洛卡小城,将吉某1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纳智捷越野车后车窗砸坏,盗走车内一个咖啡色男士单肩包,包内有一份施工合同原件、一副阿玛尼墨镜,一个zIPP0火机、一块白色雷达牌女式手表、300余元现金,一个咖啡色钱包,四张银行卡,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16550元人民币。4、2014年9月19日12时,被告人廖张金、王进到观山湖区会展城,将张某1停放在重庆地瓜火锅门口的一辆黑色雪佛兰景程车窗砸坏,盗走车内一个咖啡色斜挎包,一个乳白色保罗牌女士挎包,一个棕色斜挎包,咖啡色斜挎���内有60O元现金。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918元人民币。5、2014年9月3日17时,被告人廖张金、王进到观山湖区美的大道美的小学门口,将李某1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马自达车窗砸坏,将车内一个IPAD和4000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该IPAD价值5O0元人民币。6、2014年11月2日18时,被告人廖张金、王进到观山湖区会展城荣和酒店附近,将付某1停放的一辆车牌为贵A5++++的白色商务车玻璃砸坏,盗走车内一个白色女士挎包,挎包内有一部苹果5手机、一套黑色衣服、120O余元现金,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980元人民币。7、2014年11月5日16时,被告人廖张金、王进将宋某1停放在观山湖区一小元龙校区门口公路边上的一辆车牌号为贵AS++++的黑色蒙迪欧轿车车���砸坏,盗走该车后排座位上的一个棕色手提挎包、联想电脑一台、三星9300手机一部,棕色手提挎包内有现金15O0余元、银行卡及身份证件。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320元人民币。8、2014年11月11日14时,被告人廖张金、王进到惠水县和平镇南门桥,将邹某1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车牌号为贵JP++++的红色起亚K3轿车车窗砸坏,盗走车内一个提包,包内14O00元人民币被盗走。9、2014年11月30日13时,被告人廖张金、王进到惠水县和平镇民族中学附近,将吴某1停放在惠水县和平镇云盘上50号门口的一辆红色圣火神牌摩托车盗走,被盗摩托车经鉴定价值2397元人民币。10、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廖张金、王进到惠水县和平镇纸酒大道,将王某2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一辆黄白色电瓶车盗走,被盗电瓶车经鉴定价值2988元人民币。11、2O14年10月16日,被告人王进、马勇(真实身份信息不详)到惠水县彩虹桥附近,将陈某1停放在彩虹桥头哈巴羊饭店对面的一辆白色宝马车车窗砸坏,盗走车内一台白色苹果5平板电脑,该平板电脑经鉴定价值2261元人民币。12、2014年11月30日15时,被告人廖张金、王进到惠水县金域广场附近,将王世海停放在广场右边工地上的一辆红色豪爵牌摩托车盗走,该摩托车经鉴定价值6398元人民币。另查明,被告人廖张金于2013年9月24日因贩毒罪被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O个月,2014年2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6日上午,公安人员在贵阳团坡桥附近将被告人廖张金抓获。在廖张金的带领下,当天晚上在惠水县三都镇将被告人王进抓获。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工具电钻头1个、自制强开工具3个。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文书、指认照片、生效刑事判决书等。3.被害人严某1、王某1、吉某1、宋某1、付某1、李某1、张某1、邹某1、王世海、吴某1、陈某1、王某2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廖张金、王进的供述。5.涉案物品估价鉴定。6.被盗现场勘验笔录等。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并经庭审质证,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张金、王进先后共同或伙同他人窜至贵州省惠水县、贵阳市观山湖区、清镇市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中被告人廖张金共参与盗窃11次,涉案价值71164元;被告人王进共参与盗窃12次,涉案价值73425元。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不分主从地位。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廖张金的带领下将被告人王进抓获,具有立功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廖张金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张金、王进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量刑恰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张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7日至2020年6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王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7日至2020年6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三、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四、作案工具电钻头1个、自制强开工具3个,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胜权
人民陪审员 田仁贵
人民陪审员 杨光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运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