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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一初字第478号

崔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0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崔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478号

原告:崔某某,女,1983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李某某,男,1978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150.00元,其余费用退回原告。

代理

审判员  巩建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