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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1137号

原告南京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俊、李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8-12-27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俊;李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1137号原告南京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10110-7,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升州路**。法定代表人李志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作霖,南京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东国,南京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星河翠庭管理处经理。被告赵俊,男,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李莉,女,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南京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俊、李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李义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邢珊珊见习

书记员  夏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