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1137号原告南京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10110-7,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升州路**。法定代表人李志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作霖,南京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东国,南京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星河翠庭管理处经理。被告赵俊,男,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李莉,女,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南京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俊、李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李义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邢珊珊见习
书记员 夏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