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27号原告张学明,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被告李花芝,女,196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明与被告李花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明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学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学明负担。
审判长 洪林杰
审判员 陈 峰
审判员 刘福友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浩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