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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邵执行字第1572号

周国英与吴建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2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国英,吴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邵执行字第1572号申请执行人周国英。被执行人吴建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国英与被执行人吴建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2014)邵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吴建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另经多次向各金融部门、国土、住建、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吴建军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杨雪武执行员  张 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碧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