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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463号

孔××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孔××,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463号原告孔××。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孔××负担。

审判员  董巧云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史蕾蕾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