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洛行辖字第139号段孝干诉汝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栾川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栾川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嵩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
段孝干与汝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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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洛行辖字第139号段孝干诉汝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栾川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栾川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嵩县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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