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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行辖字第139号

段孝干与汝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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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洛行辖字第139号段孝干诉汝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栾川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栾川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嵩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