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426号

曾成明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1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曾成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426号罪犯曾成明,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文盲,四川省金阳县人,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1999年4月19日作出(1999)成铁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成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审理于1999年6月14日作出(1999)川刑复字第984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9日作出(2001)川刑执字第95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1月25日作出(2003)川刑执字第123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9年9月16日作出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1年12月30日作出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3年5月8日作出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5月24日止。四川省凉山监狱于2015年4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认为,罪犯曾成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曾成明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曾成明减刑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成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止获考核积分202.5分。期间,获记功1次,表扬1次,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四川省凉山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曾成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曾成明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刑期至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艳

审 判 员  胡 庆

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