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刘某,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河民初字第2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河民初字第2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尚志勇
审判员 张青山
审判员 巩向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文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