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官法执字第786号
申请执行人:管某,女,1974年7月7日生,汉族,昆明市人,农民,住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伏某,男,1975年7月9日生,汉族,昆明市人,农民,住昆明市官渡区。申请执行人管某与被执行人伏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1日作出的(2003)官法民一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管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50元/月,执行费原已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伏某已履行完一年抚养费的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执字第78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云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谷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