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970号原告于运喜。被告郑州昌达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法定代表人冯文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运喜诉被告郑州昌达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运喜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运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为4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世忠
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
人民陪审员 王金令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