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陶发海,男性,41岁,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地址乐平市。被执行人黄桂根,男性,43岁,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地址乐平市。被执行人徐花娥,女性,43岁,1971年3月17日出生,地址乐平市。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执行陶发海申请黄桂根、徐花娥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平市人民法院(2014)乐民一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桂根、徐花娥应支付申请人陶发海执行款504400.0元,承担执行费7444.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5044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黄桂根徐花娥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乐执字第1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长河
审判员 吴礼东
审判员 朱宪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含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