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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108号

陶发海、黄桂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8-05-25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陶发海,黄桂根,徐花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陶发海,男性,41岁,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地址乐平市。被执行人黄桂根,男性,43岁,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地址乐平市。被执行人徐花娥,女性,43岁,1971年3月17日出生,地址乐平市。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执行陶发海申请黄桂根、徐花娥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平市人民法院(2014)乐民一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桂根、徐花娥应支付申请人陶发海执行款504400.0元,承担执行费7444.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5044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黄桂根徐花娥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乐执字第1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长河

审判员  吴礼东

审判员  朱宪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含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