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黄执字第155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辛安支行,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王元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薛太刚,住青岛市黄岛区华林村208号。
被执行人:薛太仁,住青岛市黄岛区大桥村55号。
被执行人:**,住青岛市黄岛区华林村29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辛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元金、薛太刚、薛太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商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6403.5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扣划被执行人案款85657.33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4)黄商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云学
审 判 员 孟爱君
人民陪审员 卢 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姜茂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