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宿中行初字第00034号原告安徽省泗县大庄镇佃庄村第四组诉被告泗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行政裁决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已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交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审理。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