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11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宗慕妮、王文清,高碑店市安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素青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存 微信公众号“”
张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11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宗慕妮、王文清,高碑店市安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素青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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