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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3110号

张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5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11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宗慕妮、王文清,高碑店市安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素青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