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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836号

王家恒与承德安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5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家恒等,承德安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836号申请人王家恒等43人被执行人承德安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2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0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连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