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二初字第00266号
原告:陈廷军,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权余良,寿县三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福群,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廷军诉被告孙福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廷军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廷军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9元,减半收取535元,由陈廷军负担。
审判员 李 世 龙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欧阳中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