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皋商破字第0001号 申请人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吴志文,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通市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江炳兴,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通市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皋颐园分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宁海路。 负责人江炳兴。 2015年2月27日,申请人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南通市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南通市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皋颐园分公司破产清算。审查中,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组织双方进行了听证。2015年4月27日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准许撤回对被申请人破产清算的申请;其理由是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的债权已经部分得到清偿,故申请破产已无必要。同时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三方协议书一份,根据该协议,申请人将其债权中12万元转让给何继军、张树义、王建伟,对下余欠款119000多元约定仍由被申请人在2年内履行完毕,同时约定申请人在收到上述债权转让款12万元后,即向法院申请撤回破产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九条规定,在破产案件受理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其破产申请。本案中,申请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破产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吴剑平
审判员 黄爱平
审判员 王卫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