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07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建鹏。委托代理人尹凤飞,灌南县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辉。委托代理人梅玉峰,连云港市法院离退休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朱建鹏因与被上诉人彭辉借款纠纷一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南商初字第00598号民事判决,朱建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建鹏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凤飞,被上诉人彭辉的委托代理人梅玉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商初字第005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宜东
代理
审判员 刘亚洲
代理
审判员 任李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荣洹法律、司法解释条文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