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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21号

原告韩冰欣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4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冰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21号原告韩冰欣。委托代理人吴艳军,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玉莲,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负责人李庆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韩冰欣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冰欣撤回起诉。诉讼费5117元,减半收取2558.5元,由原告韩冰欣负担。

审 判 长  王 健

代理

审判员  李杭泽

人民陪审员  李 栋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雪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