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吕民初字第00163号原告袁健生。委托代理人唐丽丽,启东市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印志清。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健生与被告印志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健生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健生撤回起诉。
审判员 高梁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范施宇 来源:百度“”
袁健生与印志清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吕民初字第00163号原告袁健生。委托代理人唐丽丽,启东市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印志清。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健生与被告印志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健生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健生撤回起诉。
审判员 高梁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范施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