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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吕民初字第00163号

袁健生与印志清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健生,印志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吕民初字第00163号原告袁健生。委托代理人唐丽丽,启东市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印志清。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健生与被告印志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健生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健生撤回起诉。

审判员  高梁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范施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