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485号申请人王兆军,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王兆礼,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王兆军、王兆礼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兆军、王兆礼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4月28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翟玉贞名下,座落于莱州市永安路街道大原家村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永安街道字第H020201**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用(2000)字第01170011号】,由甲方王兆军、乙方王兆礼共同继承,归甲方王兆军、乙方王兆礼共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曲曙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綦俊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