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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一初字第212号

常保芹与申利伟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常保芹,申利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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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一初字���212号原告常保芹,女。委托代理人周龙庆,洛阳市涧西天津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申利伟,女。委托代理人崔瑞国,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保芹诉被告申利伟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常保芹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保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保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常保芹承担。

审判员  丁继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