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一初字���212号原告常保芹,女。委托代理人周龙庆,洛阳市涧西天津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申利伟,女。委托代理人崔瑞国,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保芹诉被告申利伟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常保芹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保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保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常保芹承担。
审判员 丁继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