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486号原告许永华,男,汉族。被告张鹏,男,汉族。
原告许永华与被告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永华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鹏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永华撤回对被告张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贺红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天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