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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486号

许永华与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2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永华,张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486号原告许永华,男,汉族。被告张鹏,男,汉族。

原告许永华与被告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永华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鹏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永华撤回对被告张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贺红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天宝 来自